论善意取得应为继受取得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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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白硕[1] 何礼果[2] 

机构地区:[1]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2]西南科技大学应用技术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4期-,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善意取得是两大法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然而,对于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在学界仍有仍一些争议。本文从当今世界有具代表性的国家善意取得制度的视野,站在我国现行法律的角度,分析了将善意取得定位于原始取得的弊端,认为我国的善意取得应为继受取得,并提出了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

关 键 词:善意取得制度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相关立法 现行法律 两大法系 法律制度 法的形式 物权法 争议 学界 视野 建议 国家 定位 代表 弊端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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