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制度设计及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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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德坤 

机构地区:[1]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5期71-72,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是公司得以产生的前提,现代公司制度也被认为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而公司的独立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无疑是公司制度的核心。为了防止现实中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在坚持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前提下,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法人人格独立的一个例外是顺应形势之举,但新公司法对这一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完善。

关 键 词:公司法人 人格否认制度 理论基础 制度设计 股东的有限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制度 独立地位 股东有限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 法人人格独立 制度作为 新公司法 市场经济 独立人格 出资额 形势 立法 滥用 财产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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