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纳税人的信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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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景[1] 

机构地区:[1]荷兰莱顿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5期369-,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信息权是纳税人正确行使程序权利、积极参与纳税程序的基本保障。对于信息权的内容,《税收征管法》从权利角度进行了正面阐述。然而本文认为,应从义务角度探讨,才能更好地了解信息权的实质。目前我国纳税人的信息权仍未得到充分保护。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强化税务机关的义务和问责。文中建议引入西方税收程序法中的"信任原则",同时应为"信任原则"规定严格的法定条件,既保护善意纳税人,又严防恶意纳税人滥用"信任原则"。

关 键 词:纳税人 信息权 原则 信任 税收程序法 税收征管法 义务 税务机关 程序权利 基本保障 法定条件 保护 行使 现状 西方 问责 滥用 建议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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