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登记机关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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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艳蕾[1] 田韶华[2] 

机构地区:[1]河北经贸大学 [2]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6期119-120,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不动产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错误登记发生后,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赔偿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并应当结合国家拨款与建立赔偿基金的方式,同时由登记机关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方式来解决资金不足问题。

关 键 词:不动产 登记机关 错误登记 过错推定原则 国家赔偿责任 资金不足 直接损失 行政行为 赔偿基金 赔偿范围 归责原则 登记行为 保险公司 问题 投保 结合 拨款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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