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自征自用方式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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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国乾[1] 吴云娜[1] 

机构地区:[1]云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6期302-304,共3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基  金:云南大学笹川基金资助课题<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自征自用方式存在的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编号07KT221)项目成果。

摘  要: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自征自用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特殊土地使用权转换方式,这种方式的运作在当下土地法律体制下仍存在一些法律问题。自征自用方式存在有其合理性,只是由于缺乏实在法依据致使这种方式的操作缺失规范性,因此,要兴其利除其蔽的根本途径是在法律上确认这种方式,并严格规定其适用的程序等,使之能够规范操作。

关 键 词:农村 集体所 土地使用权 客观存在 法律问题 转换方式 规范操作 法律体制 操作缺失 合理性 规范性 途径 适用 程序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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