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行政主体法律地位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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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多富[1] 许睿 

机构地区:[1]曲靖师范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7期65-66,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学校的事业单位法人性质使其具有公益法人属性。学校的诸如颁发学位证、毕业证、开除学生等教育管理行为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然而,在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中,学校的行政主体地位却倍受置疑;教育相关法律、法规也未就学校的行政主体地位作出明确规定。尽管法理学说、少数司法判例肯定了学校的一些教育管理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但作为成文法系的我国,在判断学校的主体性质时唯一的依据只能是现行的法律、法规。

关 键 词:学校 行政主体地位 行政诉讼法规 管理行为 事业单位法人 等教育 主体性质 行政管理 司法判例 受案范围 法人属性 法律 成文法 毕业证 学位 学说 学生 色彩 判断 法理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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