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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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孔维臣[1] 

机构地区:[1]平顶山工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8期5-6,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宪法上财产权属于人权,是一项公权利,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是由宪法确认的,具有强制性,全体公民据此可以普遍享有对物的排他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支配权。公民财产权保障是建立法治、保障人权的基础,财产权保障是促进经济福利和社会的效率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工具。实践中宪法对公民财产权保护制度的缺陷与不完善也是强调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必要性的主要原因。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为研究这一问题提供了良好的契机,通过理论和实践、观念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定能在我国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方面构建良好的宪法和法律保障机制。

关 键 词:公民财产权 宪法确认 产权保障 法律保障机制 宪法保护 改革和完善 主体的人 保护制度 现行宪法 实践 保障人权 经济福利 财产权属 不可分离 支配权 强制性 公权利 必要性 转让 修改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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