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主体适格的新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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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波[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8期122-123,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适格多用于诉讼法领域,而经济法主体适格,意为符合经济法的主旨,能纳入经济法主体范畴,符合经济法主体方式存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的评判。显然,经济法主体与其它部门法主体的明显区别在于它的具体性,这是经济法主体的身份性要求。经济法主体适格的评判能够架构起主体与行为的桥梁,它的科学合理设定对经济法主体行为效力的判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 键 词:经济法主体 主体适格 行为效力 评判 科学合理 主体方 体范畴 诉讼法 身份性 部门法 指导 条件 设定 桥梁 判断 领域 架构 多用 存在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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