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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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东曙 

机构地区:[1]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8期156-157,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发生之后,仅由调停人使受害人与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解决刑事纠纷的活动。这种处理刑事案件的方法在我国古代和近代均能找到它的历史渊源。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律价值,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有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刑事和解制度的科学设计应以促进被破坏社会关系的修复、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

关 键 词:刑事和解制度 构建和谐社会 纠纷的解决 以人为本 刑事纠纷 刑事案件 协商解决 社会关系 科学设计 法律价值 直接交 受害人 加害人 渊源 修复 目标 矛盾 历史 近代 活动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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