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件看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兼谈不实公证的民事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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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建功 刘勇 

机构地区:[1]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 [2]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处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9期92-93,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公证机构因过错给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文从一起案例着手,通过对因果关系链的分析后提出,在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只要利益受损也可以成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公证机构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与其过错程度相当。

关 键 词:案件 公证机构 利害关系人 民事 间接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链 赔偿责任 利益受损 过错 损失 程度 案例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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