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律的法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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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东锋 柳明 

机构地区:[1]西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9期176-177,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应符合客观立法规律和法的自身价值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内涵是一个系统体系,对于法制建设的要求主要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大的方面。本文指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从立法规律和法律价值两个角度兼顾立法、执法、司法三大方面才能真正把握和谐社会法律内涵的精髓。

关 键 词:建设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 法律内涵 立法 执法 系统体系 司法 价值要求 规律 法制建设 法律价值 精髓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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