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下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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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卓娣 

机构地区:[1]河南省洛阳市开物律师集团(洛阳)事务所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9期379-,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中国在入世前,根据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修改了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入世后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可以直接在国内发生效力,当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条约。因此,TRIPS协议的一些规则将成为国内法院处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直接适用的规则。TRIPS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的执法部分,将是与国内法院知识产权执法直接相关的,也是审判中应直接适用的规则。TRIPS协议强调对知识产权的全方位法律保护,其保护手段也是迄今为止最为完善的。

关 键 词:协议 涉外知识产权 国内法院 直接适用 国际条约 规则 法律制度 著作权法 执法 优先适用 世贸组织 入世后 法律保护 保护手段 专利法 修改了 商标法 中国 效力 审判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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