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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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晓满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2]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0期116-117,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的首要问题,是诸多理论争议的根源。自从法学界提出"经济法"这一命题以来,论争与质疑就一直伴随着经济法的整个发展历程,这些论争最为根本的分歧集中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上。基于现实社会的需要和民法等其他部门法在调整经济关系的局限性,通过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学说的发展的研究,总结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四个方面:1.企业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4.社会保障关系。

关 键 词:经济法 调整对象 管理关系 历史必然性 现实社会 问题 社会保障 理论争议 理论研究 经济关系 宏观调控 改革开放 局限性 法学界 部门法 质疑 学说 市场 企业 命题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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