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公诉制度的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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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薛恩同[1] 李闯农[1] 

机构地区:[1]中国(北京)地质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1期67-,69,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环境公益的实现,国家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一极必不可少,它源于国家所负的环境保护的责任。而环境公诉与其他环境诉讼形式相比具有自己的特征,这使得环境公诉的原告资格方面在我国法学界还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指出我国应该建立一个以国家公诉机关——检察院为原告的环境公诉机制,以便更好的维护国家和公民的环境权益。

关 键 词:环境公诉 公诉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 国家 原告资格 诉讼形式 环境权益 环境保护 公诉机关 检察院 法学界 争议 责任 维护 特征 机制 公民 存在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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