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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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聂连斌 

机构地区:[1]山东省广饶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1期289-290,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问题,直接关系到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农村反腐败斗争的成效。为打击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通过了对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问题进一步做了规定,为检察机关查处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解释》的颁布并未使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相反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和立法解释的不明晰,使得检察机关在查处此类案件时常常陷入司法适用的困境。对此,本文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贪污贿赂、侵占挪用犯罪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 键 词:农村 基层组织 工作人员 职务犯罪 司法实践 司法解释 检察机关 法律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反腐败斗争 村民委员会 主体身份 贪污贿赂 司法适用 认定问题 立法解释 基层政权 关系 犯罪问题 法律依据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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