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扩大民法保护胎儿利益的范围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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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文明 

机构地区:[1]江苏省电力公司阜宁县供电局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1期356-,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民法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却对胎儿的民事权利没有做具体的规定,本文认为至少应当在健康权、生命权、继承权、受抚养权以及纯利益的获取权方面作出规定,当然也不限于这些权利。

关 键 词:民法保护 胎儿 受抚养权 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 生命权 健康权 继承权 获取 地位 承认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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