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不可诉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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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冬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1期386-,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关于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的争论,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做法。争论的结果无非是两种,即可诉与不可诉,根据本文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性质的分析,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行为属于特殊的鉴定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关 键 词: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认定 鉴定行为 可诉性 质的分析 司法实践 存在 行为性 不可诉 理论 观点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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