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法理分析——兼论农民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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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鹏崇[1] 

机构地区:[1]浙江林学院环境法研究所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2期272-273,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基  金:浙江林学院发展基金预研课题"浙江农村污染防治法的运行状态和运行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本文指出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根本原因并不是我国农村的土地权属制度不合理、不完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因为国家所有是一种最完全的所有,可以保障粮食安全和最大范围内的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民的利益主体地位被忽视。

关 键 词:中国 农民 土地所有权 权益受损 法理分析 土地集体所有制 土地权属制度 社会公共利益 农村 粮食安全 利益主体 合理性 大范围 国家 地位 保障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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