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律师法》第33条看律师会见权的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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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效[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2期359-,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新《律师法》第33条①对律师会见权的规定使律师会见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尤其在律师介入时间以及会见不被监听等方面都显示了很大的立法进步。本文通过阐述律师会见权的概念、特征以及重要意义,分析了新《新律师法》第33条并比较了新、旧《律师法》对律师会见权的规定,以说明第33条对律师会见权的完善,并对该条的不足提出看法。

关 键 词:律师法 律师会见权 律师会见制度 介入时间 显示 特征 立法 监听 概念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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