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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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路梅 

机构地区:[1]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2期383-,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在中国,一贯就有重实体正义而轻程序正义的传统,认为这两者是内容与形式、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实际上,程序正义自身却具有独立的价值。无论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其终极指向都是社会实质正义,法的正义价值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两者是对立统一的,决不能偏废一方。

关 键 词:实体正义 轻程序正义 内容与形式 终极指向 正义价值 实质正义 对立统一 中国 手段 社会 关系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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