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撤销权的主观要件——是否以债务人恶意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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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伟峰[1] 

机构地区:[1]南昌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2期387-,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债权撤销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之一,是否以债务人的主观恶意为其构成要件呢?本文认为债权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仅以受益人的主观恶意以为足矣,并不需要考虑债务人的主观恶意性。债权撤销权制度是以撤销债务人不当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目的的。从目的的角度说,只要债务人有损害债权的实现的行为就足以行使撤销权了。债权撤销权制度的本质在于平衡债权人和交易第三人之间的利益,所以文中认为债权撤销权不以债务人主观恶意为必要。

关 键 词:债权人利益 撤销权制度 主观要件 主观恶意 债务人 债的保全制度 交易第三人 保护债权人 行为 不当损害 构成要件 受益人 行使 平衡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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