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普通民事诉讼时效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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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秋元[1] 刘立慧[2] 

机构地区:[1]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2]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3期54-55,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本文指出我国现有的普通诉讼时效法定时间过短:首先,与其它国家相比我国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过短;其次,过短的诉讼时效期间,违背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基点;最后,诉讼法律期间过短导致了消极后果。文中认为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规定为10年以上。

关 键 词:民事 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 诉讼时效制度 消极后果 法律期间 时效法 时间 立法 国家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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