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警关系模式与我国检警关系改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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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顾伟[1] 田益友[1] 

机构地区:[1]军事经济学院襄樊分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3期159-160,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现代国家检警关系模式有大陆法系国家的检警合一模式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检警分立模式两种类型。它们的共同特征是检察机关作为形式上的侦查权主体,一般不直接进行侦查活动,而作为享有实质侦查权主体的警察机关,其侦查职能只是控诉职能的一部分,仅仅对控诉职能起辅助作用。本文指出检警关系的一般特征对我国检警关系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关 键 词:关系模式 检警关系 侦查权 控诉职能 国家 侦查活动 英美法系 一般特征 警察机关 检察机关 共同特征 辅助作用 大陆法系 类型 分立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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