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张勇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解放军66391部队政治处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3期269-,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形象公开权是人格利益商业化的产物,是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的结果。美国在其判例法的发展过程中,逐步确立并统一了对形象公开权的保护。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商事人格权的法律规定,而人格标识的商品化利用,并不是传统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人格权或财产权所能涵盖的,用传统人格权来调整这类社会关系已经显示出它的不适应性。因此,探讨并逐步引进形象公开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 键 词:形象 公开权 商事人格权 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 人格标识 权利体系 科技进步 经济发展 法律规定 法的发展 不适应性 商业化 商品化 财产权 显示 判例 民事 美国 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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