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界定——“例外规则”的运用  被引量:4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王喜珍 

机构地区:[1]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行政法学系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4期194-195,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如何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瑞典、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都运用了"例外规则"来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目前,我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最高层次的立法是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该条例中并没有确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因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是很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繁多且处于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借鉴外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例外规则"的运用,明确列举免除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此之外的政府信息都应当公开,从而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关 键 词:政府信息公开 界定 例外规则 信息公开立法 公民的知情权 人民共和国 运用 原则 信息内容 外国政府 条例 英国 问题 实施 瑞典 日本 免除 美国 过程 国家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