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法的司法适用价值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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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戍徽 

机构地区:[1]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4期352-,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在法制相对欠发达、法治传统相对薄弱、民众法律信仰相对稀缺的社会里,法理与情理的冲突时常发生。民众对一些简单适用法律所作出的司法裁判表现出不理解、不接受、甚至不执行,司法权威的树立以及法律普遍服从性的贯彻受到严重挑战。本文通过对情理法的中国传统分析入手,从司法评判标准的选择角度出发,论述情理法在中国适用的价值与限制尺度,探寻了法理与情理的和谐统一,走出司法的尴尬。

关 键 词:情理法 司法权威 理与情 适用法律 中国 相对稀缺 限制尺度 司法裁判 评判标准 民众 和谐统一 法治传统 法律信仰 统分析 服从性 执行 选择 挑战 树立 社会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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