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所有权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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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曲宗洪[1] 

机构地区:[1]北京工业大学法律系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5期13-14,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在不动产交易中,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在价款全部清偿前由出卖人保留标的物所有权,这种条款不会损害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的公信力,更不会破坏交易安全。本文指出不动产所有权保留不但有利于消费者融资,而且能够明显降低交易成本和最大限度地控制交易风险。

关 键 词:不动产 动产所有权 交易成本 所有权保留 物所有权 消费者 公信力 条款 损害 融资 人保 清偿 买卖 控制 风险 登记 安全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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