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先决问题与前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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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俞蕾[1] 

机构地区:[1]上海同济大学法政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5期35-,39,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我国的"李伯康房产继承案"为我们揭示了原先决问题理论体系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对先决问题与案件前提问题两概念的混淆上。究其本质,作为判定主要问题前提条件的实体问题,应称为前提问题;先决问题则是指判定前提问题可适用的冲突规范冲突合并准据法矛盾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的法律选择问题。实际影响案件判决的应是前提问题。实践中,对前提问题的判定,在不同的情况下,应分别适用法院地冲突规则指引的准据法、国家间的相互承认条约或对等原则、并对是否存在法律规避等情况作出考查。

关 键 词:先决问题 前提问题 准据法 适用法律 判定 选择问题 相互承认 实体问题 理论体系 国家间的 法律规避 对等原则 存在 冲突合并 冲突规则 冲突规范 案件 影响 条约 条件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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