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律师法》对律师的辩护权能的完善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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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晓洁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事司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5期165-166,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施行。与旧律师法相比,新的律师法大幅度增加和扩张了律师执业的内容,从理论上有效地解决了我国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三大难题,同时,也突破性的赋予律师有条件的法庭言论责任豁免权利。在未修改刑事诉讼法之前,对律师法做出突破性的修改,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也可能造成法律适用混乱,同时由于新的律师法本身的种种缺陷和不足,也使得律师法所保障的律师辩护权遇到一系列障碍。

关 键 词:律师法 律师辩护权 刑事诉讼法 人民共和国 缺陷和不足 执业活动 责任豁免 修改 三大难题 律师执业 法律适用 阅卷难 取证难 障碍 言论 条件 权利 理论 扩张 会见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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