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张雷
机构地区:[1]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5期351-,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向来为学界和司法实践所争议。在学界,一方面认为,业委会是非法人组织,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另一方面认为,业委会的成立程序要件是"备案"而非"登记",且业委会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而无法独立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本文从实践和法律原理两方面对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进行了分析。
关 键 词:业主委员会 业委会 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主体地位 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非法人组织 学界 诉讼地位 司法实践 若干问题 法律责任 法律原理 独立财产 程序要件 中国 争议 适用 登记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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