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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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雷 

机构地区:[1]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5期351-,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向来为学界和司法实践所争议。在学界,一方面认为,业委会是非法人组织,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另一方面认为,业委会的成立程序要件是"备案"而非"登记",且业委会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而无法独立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本文从实践和法律原理两方面对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进行了分析。

关 键 词:业主委员会 业委会 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主体地位 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非法人组织 学界 诉讼地位 司法实践 若干问题 法律责任 法律原理 独立财产 程序要件 中国 争议 适用 登记 备案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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