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异议登记期间的处分权——兼评《物权法》十九条之立法不足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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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亚伟[1] 

机构地区:[1]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6期101-102,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新的《物权法》首次规定了不动产的异议登记制度。可以说异议登记制度的建立是我国不动产登记的一大进步。这项制度建立的目的在于阻断登记的公信力,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同时有效地协调第三人的利益。但是由于该项制度的刚刚起步,法律对其的规定还不够明确。本文就《物权法》中未明确规定的不动产异议登记期间登记权利人能否转让其不动产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 键 词:不动产 异议登记 处分权 物权法 登记制度 权利人 制度建立 动产登记 公信力 转让 协调 问题 法律 保护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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