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马金玲
机构地区:[1]长春税务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4期12-,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一般意义上"法律行为"应是各法律部门中的行为现象的高度抽象,是各部门法律行为(宪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等)与各类别法律行为(如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等)的最上位法学概念。法理学作为各部门法学理论的系统抽象与概括,其对法律行为的研究建立在部门法学的基础上,因而得出了既能适用于公法领域,又能适用于私法领域的法律行为的概念。但是,法律行为的内涵在各法律学科中是有差别的,在各学科对法律行为的研究中,不仅存在认识上的差别,而且其成果直接反应到立法中,也形成了法律制度的不同,从而引出研究经济法律行为的必要性。
关 键 词:经济法律行为 违法行为 部门法学 直接反应 法律学科 私法领域 适用 合法行为 概念 犯罪行为 法学理论 法律制度 法律部门 法理学 必要性 系统 内涵 民事 立法 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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