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的忠实义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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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志芳[1]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4期170-171,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随着企业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分离,现代公司立法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走向了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作为负责公司业务决策和全面行使经营权的人,在公司的内外关系中都处于核心地位,若在其权利扩张之时不强化其应担负义务的话,权利则难免有不被滥用之虞。然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义务中的核心问题—董事的忠实义务规定的过于粗略,由于忠实义务在整个董事义务体系中的特殊地位,以及在制约董事权利,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对这一义务加以完善实属必要。因此,本文对我国公司法中董事忠实义务作探讨。

关 键 词:公司董事义务 董事忠实义务 中心主义 权利扩张 企业经营权 公司法 企业所有权 义务体系 业务决策 内外关系 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 公司立法 董事权利 地位 董事会 被滥用 作用 制约 行使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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