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民自治权的法律救济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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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森林 汪利霞 

机构地区:[1]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5期189-190,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的一种重要形式,村民自治权是村民自我管理的一项基本权利。但该权利目前容易受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社会机关的侵害,针对这些侵害表现可以有立法救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等方式。

关 键 词:村民自治权 行政机关 自我管理 行政救济 司法救济 司法机关 群众自治 基本权利 侵害 立法救济 社会 基层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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