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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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璐[1] 

机构地区:[1]南昌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5期252-253,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本文要研究的是恶意串通行为,是我国民法特有的概念。本丈从"恶意"、"串通"的界定,恶意串通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它与通谋虚伪行为的区别来分析这一制度的内涵,同时从法务分析恶意串通行为的法律后果。最后探讨恶意串通行为的效力,在实践中实证中合同当事人利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很多,笔者认为应根据情况分别处理:可归入债权撤销权的范畴,或者适用侵权行为法进行规范,或者赋予第三人撤销权予以调整。

关 键 词:侵权行为法 撤销权 合同当事人 虚伪行为 构成要件 分别处理 法律后果 制度 债权 效力 损害 适用 实践 内涵 民法 利用 界定 规范 概念 范畴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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