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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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浩晴 

机构地区:[1]武汉警官职业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6期10-,14,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的职能尤其是行政管理职能得以拓宽,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都可能给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于行政侵权行为,公民、组织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要求行政侵权主体予以赔偿。但作为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范围的行政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法律规定的还不够完善,从而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救济制度。本文试就行政赔偿范围问题加以探讨。

关 键 词:行政侵权主体 行政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 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管理职能 损害 行政相对人 人民共和国 国家的职能 组织 执行职务 责任范围 侵权行为 合法权益 国家机关 公民 工作人员 法律规定 问题 经济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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