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完善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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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韦玮 

机构地区:[1]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6期34-35,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中合意、协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尽管它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但在行政实践中已有大量的行政合同运用于我们的行政管理,可以说,行政合同的产生是行政法从专制的工具向管理的手段、再向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的发展结果,也是民主理念下建立起来的一种替代高权行政的更加柔和并富有弹性的行政管理手段。然而,我国行政法至今未对行政合同独立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相关的行政合同的法律制度包括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违约的责任、纠纷的处理等制度也尚未建立起来。由于行政合同既具有行政的强制性,也具有民事特征的合意性,对行政合同纠纷的处理,就有别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和一般的民事行为。这也使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双方往往处于一种法律的窘况,不知循何种法律途径去寻求救济。因此,很有必要通过对行政合同特殊性和现有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的研究,探求解决的思路。

关 键 词:行政合同纠纷 法律地位 行政法 行政管理 救济制度 合法权益维护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 行政行为 行政实践 行政权力 管理手段 民主理念 民主精神 民事行为 富有弹性 法律制度 法律途径 处理 强制性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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