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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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鹤[1] 

机构地区:[1]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7期37-38,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交通事故中车辆的使用者与供用者关系复杂,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在我国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我国应当借鉴日本基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运行供用者责任"理论来解决实践中承包车辆、擅自为私用目的驾驶车辆、偷盗车辆、租用租借车辆、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车辆、经多次转让而未经登记的车辆、挂靠车辆等场合发生事故时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

关 键 词:交通事故 损害 车辆 赔偿责任主体 运行供用者 所有权保留 运行支配 运行利益 认定问题 分期付款 租用 转让 偷盗 使用 实践 日本 理论 驾驶 关系 登记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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