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动产抵押的公示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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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书亮 

机构地区:[1]广州市劳教局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7期61-,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是确保担保权效力及保障交易安全的必要手段.就非移转占有型担保权而言,最有效的公示方法即为登记。现代动产融资担保制度的一大关键是要建立高效的、集中统一的登记系统,以向第三人公示动产担保权的存在并据以确定动产担保权的优先顺位。没有良好的公示制度,动产融资担保制度必将运转不畅,无从发挥其在动产担保中的应有作用。

关 键 词:动产抵押权 公示制度 动产担保 担保权 担保制度 融资 公示方法 登记系统 作用 效力 手段 交易 存在 保障 安全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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