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破产的法律适用若干问题初探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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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盘艳斌[1] 肖洁[1] 

机构地区:[1]中南民族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7期103-104,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我国新实施的《合伙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已将合伙企业纳入破产范围,由于合伙企业具有特殊性,因此其破产的法律适用有若干问题值得探讨。首先,合伙企业的破产原因应为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次,劳务、商誉以及不作为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但不应作为其破产财产。

关 键 词:企业破产法 法律适用 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企业法 若干问题 破产原因 破产财产 债务 实施 商誉 清偿 劳务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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