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关于拾得遗失物制度的亮点与不足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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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波文[1] 丘毅 

机构地区:[1]中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8期15-16,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7-113条系统地规定了拾得遗失物的相关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摒弃《民法通则》不得请求报酬的规定,但一些条款明显拔高了普通人的思想觉悟与道德水平,忽视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利益的大众心理。此外有一些条款在实践中难于操作,因而需尽快出台实施细则,使之更好地服务实际。

关 键 词:物权法 遗失物制度 相关法律制度 人民共和国 追求利益 条款 思想觉悟 实施细则 民法通则 经济条件 道德水平 大众心理 普通人 系统 市场 实践 请求 服务 程度 操作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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