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疑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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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欧阳舒睿[1] 

机构地区:[1]西南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8期51-,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侵犯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的同时又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以及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著作权的内涵与外延在不断的发生变化,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对侵犯数字化权利的行为不宜定为侵犯著作权罪,而对侵犯网络传输与公共传播权的行为可按侵犯著作权罪处罚。

关 键 词:侵犯著作权罪 行为 数字化技术 内涵与外延 公共传播权 网络传输 犯罪客体 管理制度 权益 权利 国家 处罚 变化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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