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隔时犯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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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江俊林[1] 张承先 

机构地区:[1]南昌大学法学院 [2]南昌铁路公安局法制处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8期68-69,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隔时犯是一种常见的犯罪现象。所谓隔时犯是指犯罪行为与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犯罪结果发生于不同时间的犯罪。因隔时犯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时间间隔的特征,故隔时犯与即成犯是相互区别的犯罪形态。隔时犯存在于大部分犯罪中,只不过存在于各类犯罪中的程度不同而已;而其犯罪时间则确定在危害行为实行完毕之时。有关隔时犯的追诉时效起算标准,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即隔时犯的追诉时效应从犯罪之日起开始计算。

关 键 词:犯罪行为 时间间隔 追诉 危害行为 时效起算 犯罪形态 犯罪现象 犯罪时间 犯罪结果 存在 时效应 即成犯 刑法 特征 计算 程度 标准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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