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别——从行为的危险性判断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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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晶[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8期70-71,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自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创建客观未遂理论并提出"不能犯"的概念以来,西方理论界关于不能犯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不能犯的问题,理论上主要是围绕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关系展开的,即不能犯是否作为未遂犯的一种类型。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有"危险性"。本文重点阐述了危险性判断理论,试图以此对我国理论界关于不能犯的通说作出反思。

关 键 词:不能犯 未遂犯 行为 危险性 判断理论 费尔巴哈 法学家 西方 问题 类型 关系 概念 德国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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