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修正案(六)》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修订——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犯罪主体修订的一些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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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帆[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9期12-13,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六)》对原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作了修订,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原主体规定存在的一些弊端,符合时代的发展,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的探讨。

关 键 词:刑法修正案 危害公共安全罪 修订 劳动安全事故罪 犯罪主体 存在 合理性 问题 时代 程度 弊端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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