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客体——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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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进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9期68-,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中国传统民法中用益物权的客体仅仅限于不动产,或者是更为狭窄的土地的范畴;恰恰相反,纵观整个人类文明发展史,从罗马法起,用益物权的客体就是相当宽泛的,包括了不动产和动产,还有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可供支配的财富的形式不断更新丰富,相应的以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利用为己任的用益物权也应该不断发展。

关 键 词:物权客体 用益物权 不动产 最大化利用 中国传统 社会经济 财富 罗马法 发展史 支配 新丰 文明 土地 权利 民法 个人 范畴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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