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性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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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娟[1] 

机构地区:[1]北方工业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9期177-178,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政策性银行是我国新出现的一种新型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公法人。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融资活动有其独特的特点,由于其资金来源的政府主导性和资金运用中的银行中介性,使其具有政府与金融相互渗透、相互利用的特点,这体现了其经济利益的社会公共性,也体现了公法性因素和私法性因素的融合,体现了特定的角色责任,因而政策性银行从本质上来看,是典型的经济法上的特有主体。

关 键 词:政策性银行 法人地位 资金运用 资金来源 政府 因素 特点 融资活动 经济利益 角色责任 主导性 中介性 新出现 私法性 经济法 公共性 公法性 公法人 渗透 社会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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