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探讨——以公安机关侦查阶段适用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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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俊芙[1] 

机构地区:[1]河北大学研究生院政法学院

出  处:《中国商界》2010年第4期323-323,325,共2页Business China

摘  要:刑事和解是一种新型的刑事司法关系,是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指导下提出的,即加害方与被害方直接商谈,订立和解协议,使被害方获得一定的损害赔偿,并宽恕加害人。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中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对案件当事人了解更全面。故由公安机关主持进行和解,使被犯罪嫌疑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并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关 键 词:刑事和解 制度探讨 公安机关 侦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 刑事司法 刑事诉讼效率 刑事案件侦查 被害人 直接接触 政策指导 损害赔偿 司法关系 社会关系 宽严相济 和解协议 加害人 当事人 破坏 利益 

分 类 号:F7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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