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立宪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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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淑珍[1] 

机构地区:[1]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出  处:《中国商界》2010年第5期275-276,共2页Business China

摘  要:经济条款是我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历次修宪也在很大程度上围绕这些条款来展开。在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成为社会发展动力的今天,宪法中过多规定经济政策会导致宪法稳定性缺失、宪法本质属性不能得到明显体现、市场经济发展会受到滞后的条款制约等等不利影响,国家应在遵循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发挥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的基本精神上,对宪法中的经济条款做出一些适应时代要求和经济发展的调整和精简,以维护宪法制约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使命和其根本大法的地位,同时促进市场经济更加健康、自主、高速的发展。

关 键 词:宪法稳定性 市场经济 经济条款 经济发展 社会发展动力 保障公民权利 政府权力 宪法制约 适应时代 经济政策 基本精神 法治建设 调节作用 本质属性 新中国 十七大 滞后 展会 修宪 维护 

分 类 号:F7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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