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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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瑞[1] 谢超[1] 夏卫华[1] 

机构地区:[1]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中国商界》2010年第6期334-335,共2页Business China

摘  要:我国现行法律对环境诉讼原告资格进行了一定的限定,不适应环境侵权损害日益严重的现实需要,不利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根据我国传统诉讼法律体系的规定,环境诉讼原告只能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这个制度设计显然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故需要对原告资格以放宽的制度设计,满足复杂的现实需要。

关 键 词:环境公益诉讼 制度设计 原告资格 诉讼原告 环境诉讼 环境侵权 环境公共利益 现行法律 适应环境 侵权损害 利害关系 法律体系 特殊性 组织 保护 

分 类 号:F7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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